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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3〕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申报202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2〕2号)要求,现将1376项202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办单位要按照项目类别,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重点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zyjjgl.org.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申请电子版学分证书编号。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后,将同步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系统进行查询打印。 三、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直报单位要加强对主办单位实施过程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管。抽查项目数不得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审定指标之一。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部分项目开展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 五、本年度公布项目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项目未执行或未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者,将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资格。 六、此通知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natcm.gov.cn)上发布。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岳 彭宏 联系电话:010—84130490 电子邮箱:xhscjjb@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备案项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