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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2018年8月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发挥本会的整体优势,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卫计委《关于印发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32号)及《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业务划分而成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专项基金是本会由政府部门资助、国内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社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资金基数不能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并在本会办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须遵循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做贡献。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分支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领导;
(二) 有德才兼备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有若干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成立申请: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超越本会业务范围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四)分支机构名称不符合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
(五)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一)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内容包括:
1、成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3、《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明、资历证明、征信证明;
4、《专家基本信息表》;
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二)本会会员管理部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复审;
(四)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缴纳首期会费;
(六)颁发《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刻制公章。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统称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X分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名称;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经验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本会审批后方可连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本会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采取负责人管理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会全权负责,包括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会签署履职责任书。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等事项变更,须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新任负责人的《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明、资历证明及征信证明;
4、办公地址变更需提交新办公地址产权或使用证明。
(二)分支机构变更流程:
1、分支机构申请;
2、本会会员管理部审核;
3、将审核意见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4、收缴原《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5、新机构成立后,颁发新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
(一)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形下注销: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该分支机构不得继续存在;
2、随着行业发展变化,该分支机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3、分支机构已经完成设定的宗旨和使命;
4、分支机构不具备开展活动的条件或能力,一年以上未开展任何活动;
5、分支机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致使本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6、其它应注销的情形。
(二)分支机构注销流程:
1、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的,由分支机构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关于分支机构注销的会议决议;本会责令注销的,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2、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或作出决定;
3、由本会组成清算小组,对拟注销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由本会存档,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4、收回该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 依据《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分支机构吸收会员,要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办理手续和管理,分支机构会员自然为本会会员;
(二)分支机构要建立会员档案,并报本会备案。本会和分支机构的会员证书格式统一由本会制定。
(三)会费缴纳:会员会费由分支机构代收代缴,会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代缴年度会费的时限为当年11月30日之前,届时没有缴纳会费的分支机构暂停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
(一)分支机构人事管理工作由分支机构自行负责;
(二)分支机构应配备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信息表》,随人员变动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实行本会统一账户、分账管理,不得自行设立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
(三)分支机构在本会统一账户分账上的专用资金,必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才能支取使用,本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挪用;
(四)审核报销流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财务部提交票据——财务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协会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财务部门办理。开展活动收费或受赠,由本会统一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
(五)分支机构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及经费收支明细表于当年年底前报本会财务部备案,本会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活动收费及开支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
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统一刻制并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分支机构签订所有合同都必须经本会审核批准;
(二)一般合同由分支机构签订,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三)重要合同由本会签订,加盖本会印章,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本会实施全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均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报告,由本会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一般活动,由会员管理部审核批准;重要活动,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重大活动,由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重大活动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经费收支预算》,作为《申请报告》附件一同上报;
(四)本会要对分支机构的项目申请报告做出批复,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协办、承办、指导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地点;覆盖区域;活动时间;收费标准;禁止事项等。活动组织实施中超越授权所产生一切不良后果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
(五)本会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经审核批准、正式批复后,在“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网站”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本会一律不予承认;
(六)活动时限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本会将撤销授权;达到活动时限需要继续开展该项活动的,分支机构向本会会员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本会做出正式批复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作制度
(一)计划总结制度: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新年度工作计划于12月15日前上报本会;开展重大活动,须制定实施方案,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上报专题总结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表。
(二)请示报告制度:
1、本会内部实行层级管理、按级负责,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
2、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必须经过本会上传下达;
3、下列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先斩后奏:
(1)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事项变更;
(2)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变动;
(3)理事会换届;
(4)开展各项活动;
(5)签订各类合同;
(6)其他应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请销假制度:本会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临时找人代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本会逐级报批。
(四)联络制度:分支机构联络方式变更,及时报会员管理部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每个月主动与会员管理部联络一次;收到本会信息要及时应答。
第六章 分支机构考评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和考核;开展先进分支机构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为年度先进分支机构;
(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荣誉或奖励;
(三)成功开展具有重要社会价值和影响力的活动;
(四)在及时缴纳会费的基础上,为本会做出较大经济贡献;
(五)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完成重大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
(二)拒不执行本会决议;
(三)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
(四)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
(五)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或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六)财务不纳入本会统一管理,私自设立银行账户;
(七)拖延或拒不缴纳会费;
(八)分支机构下设或变相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九)不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
(十)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存在上述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会。